失信被执行人 |
陈洪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4********7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224民初295号 |
案号 |
(2020)粤1224执6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陈洪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钟良志履行担保责任代为偿还的借款30000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还款日止);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计522.50元,由原告钟良志负担122.50元,由被告陈洪光负担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