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龙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4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146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2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龙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海林工资款11674元;二、驳回原告王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被告王龙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