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博爱县新宏大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104民初1977号 |
案号 |
(2019)豫1104执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省寅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河南倍佳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元,并自2015年5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河南寅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倍佳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保险费20000元。三、被告焦作华豫公司、焦作宏基公司、博爱新宏大公司、邱英姿、张战防、焦作兴宏公司、高杰、邵纯意、付鹏飞、邱喜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河南倍佳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00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河南省寅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焦作华豫公司、焦作宏基公司、博爱新宏大公司、邱英姿、张战防、焦作兴宏公司、高杰、邵纯意、付鹏飞、邱喜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发布时间 |
2019-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1104执11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0998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保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82267413358X1 |
登记机关 |
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葵城路北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