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01********2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4民初12234号 |
案号 |
(2020)豫0184执18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飞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郑市香祖油脂有限公司偿还剩余货款59200元、油壶款24980元以及其他款项8000元,合计债款9218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3日起向原告偿还8000元债款的利息和自2018年12月20日起向原告偿还84180元债款的利息,至还清8000元、84180元债款之日为止;二、驳回原告新郑市香祖油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7元,减半收取1534元,原告新郑市香祖油脂有限公司负担413元,被告刘飞负担1121元。被告刘飞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121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还,待被告刘飞向原告偿还债款92180元及其利息时一并同原告结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