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永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025********3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0524民初1129号 |
案号 |
(2019)云0524执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陈大平、陈永刚偿还给原告云南昌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80000元,截止2018年8月10日止的利息104361.18元,本息合计384361.18元,并承担2018年8月11日起至被告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借款项被告陈大平、陈永刚定于2018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云南昌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在此次贷款中的抵押物由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