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成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33********48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329民初5820号 |
案号 |
(2020)鲁1329执16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2019)鲁1329民初5820号判决书,被告张宗华于判决生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正常利息205235.88元,及罚息98903.59元。被告张志云、马成龙、张宗英、王羽军、何宗贵对借正常利息205235.88元,及罚息98903.5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宗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