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7********4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327民初1661号 |
案号 |
(2020)鲁1327执15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孔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给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7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庄贵霞、朱孔鹤、朱磊、朱孟健、吉祥对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被告朱孔正、庄贵霞、朱孔鹤、朱磊、朱孟健、吉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