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自然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38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521民初3552号 |
案号 |
(2020)黑0521执5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亢庆录、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自然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孙兆林借款本息 694 400元,并以56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标准计算,一并给付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744元,减半收取计5 3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亢庆录、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自然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亢庆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3006663881523X |
登记机关 |
佳木斯市建三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分局创业农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