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则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28********3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6民初1526号 |
案号 |
(2020)冀1026执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陈则满偿还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9953.42元及利息74916.16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4月11日,自2019年4月12日至全部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息8.9537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被告文安县成志板厂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3元,由被告陈则满、文安县成志板厂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取或退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