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5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302民初847号 |
案号 |
(2020)豫0302执4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洛阳华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花路支行借款300万元、利息及复利1309808.57元。并从2018年5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5.147%支付借款300万元的利息及复利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洛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昊华能源有限公司、姚春芳对被告洛阳华良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洛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昊华能源有限公司、姚春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华良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78元,公告费800元,共计42078元,由被告洛阳华良商贸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四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22775110125C |
登记机关 |
孟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孟津县朝阳镇朝阳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