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靖商初字第00261号 |
案号 |
(2016)苏1282执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靖江尚城名都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39991.5元及利息(至2015年4月21日欠息210218.62元,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1.739‰计算至还款之日);被告靖江市绿洲商贸有限公司、王涌、杨龙、于正江、李志强、黄家利、徐志红、叶宏、冯红雨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4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480元,由十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十被告在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48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2-02 |
发布时间 |
2017-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