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龙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5********05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3民初2701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2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方龙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高家坤货3款35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26日起以35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