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周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3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22民初27号 |
案号 |
(2020)皖1722执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被告孙周朴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桂豫杰偿还借款12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1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孙周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