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泽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4********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1117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17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泽春于2020年6月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志强货款人民币33975元;二、如被告魏泽春未按期履行,则以339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9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三、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被告魏泽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