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海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64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522民初1756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15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海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多汉杰借款本金720000元及利息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被告王海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