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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海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2********64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522民初1756号
案号
(2020)豫0522执15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海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多汉杰借款本金720000元及利息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被告王海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时间
2020-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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