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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佩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481********16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481民初1954号
案号
(2020)桂0481执4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岑溪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谢佩峰应归还货款166603.4元及利息(以166603.4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日止)给原告广西正元堂药业有限公司;驳回原告广西正元堂药业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4元,减半收取18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佩峰负担。上述被告应履行之款,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或直接汇入本院帐户(帐户:岑溪市人民法院,帐号:210437000924901901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由本院转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3-17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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