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爱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1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202民初168号 |
案号 |
(2018)湘0202执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谢光平、杨爱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株洲市城郊龙头铺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人民币,截止2015年9月22日已产生的利息人民币247050元;2015年9月23日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1‰并加收30% 逾期罚息计算至被告谢光平、杨爱辉实际清偿完毕日止;2、被告株洲中南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谢光平、杨爱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株洲市城郊龙头铺农村信用合作社对被告谢光平的抵押车辆(凯宴越野车,车牌号:湘A-0AP66)、对被告谢彪的抵押车辆(宝马Z4,车牌号:湘A-X2B77)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株洲市城郊龙头铺农村信用合作社对被告株洲中南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物不锈钢卷板、开平机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株洲市城郊龙头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776元,减半收取1638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388元,由被告谢光平、杨爱辉、谢彪、株洲润缘商贸有限公司、株洲中南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2-26 |
发布时间 |
2018-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