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思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03********3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陕0302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陕0302执10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宝鸡市天河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丙淆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币分行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09%计付)并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行已支付的律师费l万元。四、被告黄虎良、黄思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7-07-11 |
发布时间 |
2017-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