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牛江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3********1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1民初17266号 |
案号 |
(2020)京0101执4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梁英俊、陈春伶偿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截止至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的欠款共计四十四万七千五百七十三元六角九分,并支付自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杭州银行臻信卡个人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二、牛江涛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在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期间发生的债务在五十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牛江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梁英俊、陈春伶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