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岳阳市鸿友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59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602民初2403号 |
案号 |
(2019)湘0602执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岳阳分公司与被告岳阳市鸿友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限被告岳阳市鸿友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反诉原告)李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承租的设备库房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岳阳分公司;二、被告岳阳市鸿友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20000元/年的标准向原告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岳阳分公司支付自2017年2月1日至实际返还承租设备库房之日期间的占用费;三、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岳阳分公司在被告岳阳市鸿友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反诉原告)李兵返还承租设备库房并由被告岳阳市鸿友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本判决第二项应支付的占用费的同时,补偿第三人(反诉原告)李兵人民币64623元;原、被告及第三人逾期履行上述各自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岳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第三人(反诉原告)李兵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反诉费5000元,两项合计6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岳阳分公司负担3000元,由被告岳阳市鸿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第三人(反诉原告)李兵负担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时间 |
2019-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鲁童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6005659325699 |
登记机关 |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岳阳临港产业新区联港路省建四公司岳阳分公司院内6栋1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