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中正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7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1民初5427号 |
案号 |
(2020)津0111执8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中正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鹏经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800065.6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7800065.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2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货款7800065.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天津市鹏经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中正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亚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4673709401K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内C区商务楼二楼的商务办公用房25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