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快捷叁壹捌汽车旅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7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18民初12415号 |
案号 |
(2020)京0118执24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快捷三一八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港中旅房车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合同款七百八十四万六千零三十六元五角一分。二、被告四川快捷三一八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港中旅房车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自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违约金二百二十万零八百一十三元二角四分。三、被告四川快捷三一八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七百八十四万六千零三十六元五角一分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给付原告港中旅房车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违约金。四、被告四川快捷叁壹捌汽车旅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以上合同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港中旅房车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万二千一百九十七元,由被告四川快捷三一八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四万一千零四十元,由原告港中旅房车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四万一千一百五十七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郝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797825682L |
登记机关 |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17楼170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