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牛江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3********1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01民初17325号 |
案号 |
(2020)京0101执59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牛江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宇壕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二十四万三千元;二、被告牛江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以工程款二十四万三千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点五的标准向原告北京宇壕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二○一六年九月五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5元,由被告牛江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