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801********03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2801民初2583号 |
案号 |
(2020)云2801执17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旭返还原告曲靖市翺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70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旭自2018年4月12日起以本金7000元为基数按6%年利率向原告曲靖市翺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支付利息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曲靖市翺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旭负担,并由被告黄旭向原告曲靖市翺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径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