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6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102民初7995号 |
案号 |
(2020)鲁1102执2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牟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 107.62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1月8日的利息为7 511.77元;之后的利息:以75 107.6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9日起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孟超、庄须瑞、张永花、张晓、孟张对被告牟晓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孟超、庄须瑞、张永花、张晓、孟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牟晓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672元,减半收取836元,保全费920元,均由被告牟晓、孟超、庄须瑞、张永花、张晓、孟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