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8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0民初3179号 |
案号 |
(2018)津0110执24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军粮城中心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腾达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租金、物业费23858194.8元。二、被告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腾达投资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违约金1145128.2元。三、被告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5月1日起每日给付原告天津市腾达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6696.65元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四、被告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腾达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0元。五、被告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腾达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4月、8月至12月及2018年1月、2月的电费共计4335687.89元。六、被告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驳回原告天津市腾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248元,由被告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对受理费94248元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8-07-23 |
发布时间 |
2018-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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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宝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000058710179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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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6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