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8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0民初3918号 |
案号 |
(2018)津0110执19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程林街中心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腾达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租金、物业费12567896.1元。二、被告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腾达投资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违约金730519.42元。三、被告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1日起每日给付原告天津市腾达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3515.49元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四、被告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腾达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五、被告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腾达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电费2893033.92元。六、被告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七、驳回原告天津市腾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15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对受理费117154元,保全费5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8-06-13 |
发布时间 |
2018-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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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宝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000058710179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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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6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