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7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602民初1958号 |
案号 |
(2020)鲁0602执3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烟台力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贷款利息660355.35元(暂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同时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并由被告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新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被告任永军、被告杨景梅、被告任江超、被告张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烟台力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新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被告任永军、被告杨景梅、被告任江超、被告张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42元及财产保全费3962元,合计9304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负担378元,由被告烟台力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新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被告任永军、被告杨景梅、被告任江超、被告张艳负担8926元。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预交,限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892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曲志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137677670045 |
登记机关 |
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天正路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