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厦龙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35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502民初548号 |
案号 |
(2018)冀0502执恢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依法解除原告邢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被告邢台夏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货物购销合同C》。二、被告邢台夏龙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邢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购车款27 470元。三、被告邢台夏龙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邢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7月13日起以27 470元为基数按日0.2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四、驳回原告邢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 135元,减半收取1 067.5元,由被告邢台夏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4-11 |
发布时间 |
2018-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沈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02593588750W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邢台市桥东区迎宾东路路南邢台邢北汽车站有限公司院内西楼三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