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永兴意水稀贵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4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02民初181号 |
案号 |
(2020)湘1023执8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湖南中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永兴意水稀贵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三方签订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协议编号:交行-意水监管2013001号);????????二、被告湖南永兴意水稀贵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中海物流有限公司监管费391333元;?????????三、驳回原告湖南中海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湖南永兴意水稀贵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0元,由湖南永兴意水稀贵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承担7104元,原告湖南中海物流有限公司37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国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237431713616 |
登记机关 |
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永兴县塘门口镇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