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昀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99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087民初254号 |
案号 |
(2020)鄂1087执恢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被告萍乡市亿丰伟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湖北荣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货款金额为7343203.85元,被告萍乡市亿丰伟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定于2019年7月15日还款80000元,2019年8月31日还款250000元,2019年12月31日还款3557391.04元,下欠货款3455812.81元从2020年1月1日起每月至少支付250000元,直至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被告康然、被告江西美凯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韩胜利、被告邯郸市昀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邯郸市昀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为前述债务提供的物保继续有效;二、若被告萍乡市亿丰伟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项约定的任意一期数额及期限履行,则原告湖北荣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欠付货款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萍乡市亿丰伟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康然、被告江西美凯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韩胜利、被告邯郸市昀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予以强制执行,并从2019年7月1日起以3887391.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支付利息损失至清偿之日止,从2020年1月1日起以3455812.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支付利息损失至清偿之日止;三、原告湖北荣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72995元,减半收取3649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497.5元,由被告萍乡市亿丰伟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康然、被告江西美凯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韩胜利、被告邯郸市昀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康海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5079958245G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新兴路1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