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莫龙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22********05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2722民初1913号 |
案号 |
(2020)黔2722执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莫龙泉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波支行借款本金9,893.43元和到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截止2019年10月28日尚欠利息980.06元、复息36.68元;此后的利息按年利率9.7857%计算,并计收复利);二、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波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被告莫龙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