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晓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324********3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2722民初1486号 |
案号 |
(2020)黔2722执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晓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波支行借款本金10,000元及截止2019年7月11日的欠付利息706.88元、复利17.63元,本息共计10,724.51元;二、被告李晓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尚欠本金和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罚息和复利向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波支行支付从2019年7月12日直至付清本息为止的罚息和复利;三、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波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被告李晓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