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向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323民初1719号 |
案号 |
(2020)桂0323执6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心良货款223453元。被告刘向军负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心良支付的律师费11435元;三、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心良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自2018年7月17日起,以尚欠货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货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124元,由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