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725********1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291民初2044号 |
案号 |
(2020)皖0291执17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丽、何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634.54元,利息10141.28元,罚息复利2569.50元,并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抵押物哈弗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云kl0828,车架号lgwfg6a68fh002379)享有抵押权,有权对该抵押财产进行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83元,由被告苏丽、何宗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