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世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01********0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02民初893号 |
案号 |
(2020)皖1102执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4月24日的利息为67.3992元,自2019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48000元;三、如被告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权家昌、杨金霞、杨世海持有的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滁州兴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兴扬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对被告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滁州兴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兴扬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500元,由被告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