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宗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81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3民初4516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22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宗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借款本金1391673元、截止于2019年6月5日利息、逾期利息计34689元及后期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6日起按罚息年利率7.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享有对被告李宗英、江新云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大众时代广场1幢406室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在第1项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8-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87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负担456元,被告李宗英负担174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