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6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3民初689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25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方志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理赔款48838.14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应以尚欠的保险理赔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上述保险理赔款之日止);二、方志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费3211.05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9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3539元,由方志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