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志达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6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3民初5493号 |
案号 |
(2020)苏0923执6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市志达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昆山迈克凯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汇款32万元,并支付以3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的逾期返还利息;二、驳回原告昆山迈克凯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6元,减半收取计3068元,由被告盐城市志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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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卫春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3596914785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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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