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4********12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12民初710号 |
案号 |
(2020)苏0312执恢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长华、韩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租金722974元、至2017年1月10日的逾期利息295687元,以及至付清租金为止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1日起以7229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6%计算)。二、被告范振军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40元,公告费606元,由被告张长华、韩莉、范振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