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71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4民初7136号 |
案号 |
(2020)苏0114执1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灵创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45482元、违约金100000元,合计445482元;二、驳回原告江苏灵创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9元减半收取4484.5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754.5元,由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康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077171190K |
登记机关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路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