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8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民终12059号 |
案号 |
(2017)粤0114执6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116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1161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上诉人李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任海红赔偿律师费5000元;四、上诉人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江秋爱对上述第一、三项上诉人李华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上诉人任海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32元、财产保全费1574.5元,合计3806.5元,由上诉人任海红负担150.5元,上诉人李华、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江秋爱负担36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177.5元,由上诉人任海红负担50元,上诉人李华与被上诉人江秋爱共同负担4407.5元,上诉人李华单独负担4360元,上诉人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10-18 |
发布时间 |
2018-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459832106XQ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建设北路131号三楼A1-2房(仅限办公用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