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8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14民初3812号 |
案号 |
(2019)粤0114执27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永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4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还清款日止)。二、被告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华上述所欠的全部本金和利息向原告江永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8元,由被告李华、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25 |
发布时间 |
2019-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459832106XQ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建设北路131号三楼A1-2房(仅限办公用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