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市荣坤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503民初980号 |
案号 |
(2019)皖0503执恢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告刘红坤签订的编号为815128184011、8151221852007、8151222546011《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二、被告刘红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贷款本金4353118元,支付至2016年8月5日的利息34596.5元,并以43531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29%计算,支付自2016年8月6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刘红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律师代理费69000元。四、如被告刘红坤不履行上述第二、三项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有权就被告刘红坤、陈广勤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金家庄区)金字塘1-115室房屋拍卖、折价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陈广勤、马鞍山市荣坤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陈广勤、马鞍山市荣坤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告刘红坤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422元,均由被告刘红坤、陈广勤、马鞍山市荣坤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发布时间 |
2019-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红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05634157523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岗二村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