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鄂尔多斯市楷丰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1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982民初2739号 |
案号 |
(2017)冀0982执18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鄂尔多斯市楷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联塑市政管道(河北)有限公司货款273077.64元,违约金81923元;被告高平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高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楷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3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楷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高平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8-11 |
发布时间 |
2017-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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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段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691564193549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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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万力国际商业城DE幢四单元74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