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水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1********62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721民初601号 |
案号 |
(2020)湘0721执6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刘柔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 000元,并支付利息79 507.45元(含逾期罚息,已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二、若刘柔君到期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以张水军抵押给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坐落于安乡县深柳镇保堤社区六组,证号:安乡县房他证他权字第2783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张水军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刘柔君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92元,减半收取3496元,财产保全费2417.5元,由刘柔君、张水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