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8********00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2328民初915号 |
案号 |
(2020)黔2328执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安龙县鑫象牧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贵州金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30日起按月息1.5%支付至全部款项偿清之日止)。二、被告安龙县鑫象牧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贵州金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857000元。三、被告湛琼、何艳、王荣化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贵州金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被告安龙县鑫象牧业有限公司、湛琼、何艳、王荣化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