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27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422民初2455号 |
案号 |
(2020)黔0422执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罗勇军工程款1532884.15 元 及 利 息 (利 息 从 2016 年 5 月 30 日 起 以1532884.15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罗勇军工程定金400000 元。三、驳回原告罗勇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3064 元,减半收取 11532 元,由原告罗勇军承担 567 元,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担 10965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向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000552782514Y |
登记机关 |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海口市龙华路15号财盛大厦第九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