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庞丽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923********49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陆民初字第800号 |
案号 |
(2020)桂0922执恢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庞丽梅应偿还86648.32元本金给原告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二、被告庞丽梅应赔偿利息4010.37元给原告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利息已计至2013年5月29日止,,从2013年5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86648.32元为基数,按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