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乌云塔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421********68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422民初3301号 |
案号 |
(2020)内0422执5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乌云塔娜、孟和吉日嘎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鹏借款本金50000元,并给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给付完毕之日止之利息;二、被告斯琴都楞、孟和那木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乌云塔娜、孟和吉日嘎拉、斯琴都楞、孟和那木尔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